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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招標項目施工單位應同時具備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和市政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兩項資質。
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
評審時,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一家投標聯合體的兩個成員各自只滿足其中一項資質要求。
聯合體協議中寫明,由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成員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由具備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成員負責市政工程施工。
提問:這種情況該投標聯合體是否符合要求?
答案是符合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都具備各自所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的相應資質即可。結合案例背景,本項目投標聯合體成員當中的任意一方,都無須同時兼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兩項資質,只需具備聯合體分工協議中各自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要求的資質即可。本例投標聯合體的資質條件滿足該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
有一工程類招標,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資質為建筑一級,一個母公司為建筑特級資質,想帶自己的建筑三級資質子公司組成聯合體去參與投標,聯合體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接的工作內容和義務。
提問:這種情況是否會被認定同專業按資質較低的作為投標人資質?
答案是會。同專業組成聯合體應以資質較低的資質認定為投標資質,上述案例中在實際業務中將被認定為三級資質,從而不滿足資質要求,否決投標。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該法條第二款同時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關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兩點:
投標聯合體應當具備相應能力或資格條件。若項目可以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由不同單位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的資質條件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能力或相應資格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 “均應當具備”應與“相應能力 (或相應資格條件)”結合起來一并閱讀和理解,即該法條要求的是,聯合體各方都要滿足自己所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所要求的資質(或資格)條件。此外,從合理性角度分析,要求不承擔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具備建筑施工資質是不合理的;同樣的道理,要求不承擔市政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也應具備市政資質,也屬于不合理要求。此處“相應能力” 指的就是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聯合體各方承擔的任務的履約能力或者資質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了聯合體等級的確定原則,即“針對同一專業,依據資質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承包范圍及資質”。
但需要注意的是,資質認定的“就低原則”適用于聯合體各方的資質屬于同一專業且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情形,當聯合體各方的資質屬于不同專業或者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不同工作時,則不適用,否則將會造成認定上的錯誤。
聯合體資質等級不應簡單的以同一專業按照資質較低的等級來確定,聯合體投標的原則是鼓勵“強強聯合”,即聯合體協議約定同一專業分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聯合體成員共同完成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來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但聯合體協議約定不同專業分工由不同單位分別承擔完成的,按照各自的專業資質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
因 此,在判斷聯合體資質時,關鍵應以共同投標協議中的明確的各自分工來判斷聯合體的資質及等級是否滿足要求。同時,在聯合體本身符合工程總承包項目資質要求的情況下,對于當事人一方以聯合體成員一方沒有資質為由要求確認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