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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專家評聘、履職考核、專家權利義務、專家抽取、處理和懲戒、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全面系統的要求。
《管理辦法》適用于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的使用、管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外的評標活動,參照執行。
《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2月12日實施。
一是強化專家監管職責,明確劃分行政監督部門和平臺服務機構對專家的監管職責,建立標后專家評標行為抽檢評估制度。
二是強化專家質量把控,建立健全專家入庫申報“兩級、四步”流程審核、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等制度。
三是強化專家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專家參評行為納入監察范圍,要求自覺落實被“打招呼”登記報告制等。
四是強化專家考評懲處,實行專家項目考評、日常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并按照專家負面行為清單與考評標準的懲處運用,同步執行評標專家“黑名單”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