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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1980號文的具體內容,是怎樣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的。
根據計價格[2002]1980 號文件內容:
01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02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03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 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04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發改辦價格[2003]857 號修改)
工程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
注:
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 30%計收。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 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變化過程
其實我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相關制度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階段一
2002年1980號文發布。其中第十條規定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同時明確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200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發布《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2011年發布《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這兩個文件對貨物、服務和工程類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
發改價格【2011】534號
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中第四條規定:
降低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并設置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差額費率:
中標金額在5—10億元的為0.035%;
10—50億元的為0.008%;
50—100億元為0.006%;
100億元以上為0.004%。
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標(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并按各標段中標金額比例計算各標段招標代理服務費。
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仍按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1980號)附件規定執行。按《辦法》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階段二
2014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建設項目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573號),2015年2月,發布《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在先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咨詢費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現在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怎么收
招標代理服務費在施行政府指導價時,按照原有3個文件的標準收取,可上下浮動20%。自實行市場調節價后,現階段代理服務費收取普遍有兩種做法:
一是招標方和代理機構雙方自行協商后直接確定具體金額;
二是在原收費文件規定的標準基礎上進行打折。更多人還是傾向根據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和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的規定進行浮動或者打折。
兩個文件匯總調整后的招標代理收費標準為:
